湖南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培训重点学科、扶持专业、优势专业、品牌专业和其它急需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管理。各二级单位是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负责人员选派、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负责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
第二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攻读学历(学位)等。
第五条 岗前培训。上级教育主管单位规定参加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岗位培训。新进和首次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部)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课堂教学方法与实践、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外语口语强化及其他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进修。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学习培训,分为短期进修和中期进修。短期进修时间为一个月以内(含);中期进修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
第八条 访问学者。到国内外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大学访学和研修,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
第九条 攻读学历(学位)。含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培训项目,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十一条 参加进修和攻读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在校连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且无事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发展的需要,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中期进修、国内外访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校工作后,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必须符合所在二级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符合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个人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批备案表》。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由所在二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推荐意见,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生辅导员还需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
第十六条 审核批准
(一)参加国内进修、访学或攻读学历(学位)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出国(境)进修、访学或攻读学历(学位)需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培训,应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再到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脱产进行半年以上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协议规定培养期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
第十八条 缴纳保证金。出国(境)参加继续教育的需缴纳20000元保证金,按期回国后如数返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和进修费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按规定报销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
(一)由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其培训费、差旅费和住宿费从专项拨款中支出,专项拨款不够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所有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承担。
(二)由举办方邀请,或个人自费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访学者,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攻读学历(学位)。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其学费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的,学费自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时间及形式的调整。在培训期间,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时间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准备离校前,培训人员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报告离校时间、开始和结束学习进修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培训期间,培训人员本人应定期向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
(一)短期、中期进修和不脱产攻读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在岗人员要求,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单位考核鉴定确定。
(三)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培训期满5天之内(国外培训期满7天之内)回校,并向所在部门、学院和学校组织人事部报到,回校后一周内需向学校组织人事部提供有关培训考核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延长期限。如确因培训需要,且自行落实所需经费,可按程序向学校申请延长时间。
(一)延长国内继续教育时间者,在批准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或按第二十六条要求回校报到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单位同意后交学校组织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延长国外继续教育时间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单位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交组织人事部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三)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延期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15天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短期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回校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培训心得。参加中期进修、出国培训和国内外访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所在二级单位作关于本次培训、进修的专题讲座。没有培训心得和专题讲座不得报销培训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组织人事部人事科,归入本人人事及业务档案。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期满后回校服务期限
(一)参加6至12个月继续教育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
(二)参加国内外访学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三)通过培养取得博士学位和学历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
(四)服务年限未满,调离学校或辞职者,按培养协议退还学校支付的培养经费,并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违约金。
第七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国内进修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发放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期回校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派和学校派出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发放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期回校后予以补发;由举办方邀请或自费,经学校同意,进行国内外访学和进修者,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期回校后补发基本工资。
第三十三条 攻读学历(学位)
(一)脱产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出,自学校同意申请之日起停发所有薪酬及福利。
(二)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者,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在其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党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既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