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4月25日 00:00  点击:[]

校行人字〔2015〕14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15年11月26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管理

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促进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办学实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的聘请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应是国内外较著名的专家学者,其学术造诣高, 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在本学科内享有较高声誉。

3.国外受聘人员的任职单位应是国际上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国内受聘人员工作单位应为具有较高声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或政府机构等。

4.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5.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及增强办学能力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导。

(二)荣誉教授

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3.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贤达人士。

二、聘请程序

(一)客座教授

1.申请。由聘请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申请表》,并请拟聘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学术业绩支撑材料等申请材料。

2.考察与论证。

(1)聘请单位审核拟聘人选个人相关材料,并对其政治背景、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合格者,由聘请单位邀请两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聘请客座教授、荣誉教授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

(2)聘请单位组织党政联席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确定是否聘任,明确拟聘对象岗位职责、目标及任务,拟定聘用合同,将拟聘人选个人相关材料、单位考察与论证材料以及拟定的聘用合同报组织人事部。

3.学校审批。组织人事部对拟聘人员及有关申报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核,提出拟聘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若拟聘对象系港澳台或外籍人士,还须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4.聘任。组织人事部统一发文,制作聘书。聘请单位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二)荣誉教授

1.申请。每年5月31日前,由聘请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申请表》,并请拟聘人选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学术业绩支撑材料等申请材料。

2.审批。

(1)聘请单位审核拟聘人选个人相关材料,并对其政治背景、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合格者,由聘请单位邀请两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

(2)聘请单位组织党政联席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确定是否聘任,明确拟聘对象岗位职责、目标及任务,将拟聘人选个人申请材料、单位考察与论证材料以及拟定的聘用合同报组织人事部。

(3)组织人事部对拟聘人员及有关申报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核,若拟聘对象系港澳台或外籍人士,还须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4)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听取组织人事部关于拟聘人选情况的报告,审议并确定拟聘任人选。

(5)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3.聘任。组织人事部统一发文,制作聘书。聘请单位代表学校向拟聘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发出正式聘请函,并举行聘任仪式,校长或者校长委托人颁发聘书。

三、岗位职责      

(一)客座教授每年度至少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两项:

1.讲授10学时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2.开设1-2次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的系列专题讲座;

3.担任校内青年教师导师,并指导其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

4.与校内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

5.提出学科发展的规划与建议;

6.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荣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重大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学术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

四、聘期

荣誉教授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由聘请单位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学校批准。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五、相关待遇

对于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学校不付固定薪酬。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荣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按其具体承担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由聘请单位支付相应酬金。

六、管理与考核

(一)聘请单位负责客座教授、荣誉教授日常管理,建立客座教授、荣誉教授档案,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人员保持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二)聘请单位根据聘任合同对荣誉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对客座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12月份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考核程序如下:

1.单位考核。聘请单位对受聘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学校审批。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应考核结束一周内报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受聘客座教授连续2年未完成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三年聘期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申请续聘。受聘荣誉教授连续3年未完成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七、其它要求

(一)各聘请单位应保证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品格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聘请部门应高度重视授予(聘请)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聘请)不具备条件的人士。

(三)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须经研究生院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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