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临床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2022年04月26日 00:00  点击:[]


校行人字〔2016〕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期临床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基地的临床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临床教师选聘准入程序,激励临床教师积极性、不断提高临床教学能力,确保临床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以及《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床教师是指在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教学工作,且具有较高的医疗、教学、科研综合能力的医务人员。

第二条  临床教师的聘任范围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理论教学任务、临床见习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  聘任要求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具备较好的人文素养、渊博的人文知识、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第五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较高的临床实践能力,较丰富临床带教经验,较好的表达、交流与沟通能力,具备适应时代发展的学习能力,乐于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临床教师原则上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部分专业(护理、影像、检验等专业)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临床教师的医务人员须常年承担学校教学任务,且积极配合学校以及附属医院教学工作、教研活动,近3年承担的教学课时不少于60节,原则应通过学校组织的临床教学能力培训或师资培训。

第三章  聘任规则

第七条  临床教师聘任采取同级聘任的原则,凡符合上述聘任要求的人员均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相应层次的临床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报兼职讲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报兼职副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报兼职教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临床教师申报表》,并向所在医院提交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情况、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推荐。由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根据聘任条件在对申报人材料认定、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临床教师申报情况统计表》,上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初审。由学校教务处就申报人材料(教学情况、职称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聘任方案,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四)组织人事部复审。由学校组织人事部按照教师认定程序和职称评定要求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聘任名单。

(五)党委会审定。由组织人事部将审核结果提交党委会审定。

符合临床教师申报条件和职称聘任条件的,发放聘任文件和聘书。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班级的课堂教学原则上须由具有学校临床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  临床教师聘期为3年。凡经考核在任期内履行教师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期满可按申请程序填报续聘申请表,报经学校审定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接收后期教学阶段的学生人数及本院医护人员职级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每年申报调整一次,并重新聘任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二条  临床教师在聘期内须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完成所担任的教学任务。若不能履行规定的任务和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教师的,可解除聘约。

第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临床教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解聘:

(一) 调离所在医院。

(二) 拒不承担学校、医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三) 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反映强烈或出现教学差错与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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