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人字〔2012〕31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教学实验室)
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为适应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大学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基层教育教学管理的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湖南中医药大学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一、负责人职线设置原则
1.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在职教师不超过5人,可配一线(可正可副);
2.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在职教师超过5人,但不超过10人的,可配二线(一正一副);
3.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在职教师超过10人,可配三线(一正二副)。
二、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爱岗敬业,团结同志,乐于奉献;
2.具备从事应聘岗位应有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教学组织管理能力、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能力及科学研究能力,在本教研室有较高的声望;
3.身心健康。
(二)年龄、学历、职称和资历条件
1.新聘教研室(教学实验室)主任:男性及女性正高职称者57周岁以下,女性副高职称者52周岁以下;硕士学历、副高职称、任教研室副主任二年以上;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副高职称,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2.新聘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副主任:45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3.原已聘教研室(教学实验室)正、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
4.原则上博士生导师60周岁以上不再担任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的职务。
三、聘任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管理。
1.各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部门现有情况确定职线,并将设岗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2.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负责人的产生可采取竞聘、民主推荐和任命等多种形式;
3.拟聘人员须达到所在教研室(教学实验室)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同意;
4.各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备案后由各部门聘任。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教辅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