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7年09月19日 00:00  点击:[]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8年来,考核工作已基本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在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个人职位职责为主要形式的考核办法,促进考核工作的量化、科学与公正。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将双文明建设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年初拟订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考核办法,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的优秀等奖比例挂钩,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其优秀等次可达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完成任务一般的单位可达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2%;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8%。各级各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确定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逐级分解,制定好各个职位的考核标准,为年中、年终考核奠定基础。各个单位目标管理方案和各个职位职责考核标准的制订,要紧密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充分体现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建立比较合理、易于操作、切实可行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一些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要逐步规范考核办法,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加强平时考核。单位对个人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录《考核记实手册》和定期审核、督查等方法进行。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情况记录制度和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对平时考核及督查的结果及时登记,建立考核台帐,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发现有赌博、吸毒行为的;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的;或参与邪教活动的;或无故旷工但不足以辞退的;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应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凡受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或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时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是做好整个考核工作的关键。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紧密结合,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得好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方可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完成得一般或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只能定为称职及其以下等次。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要统一部署,一同进行。领导干部考核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上报备案。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市、州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定,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四、严格兑现考核结果。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奖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行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当年不得发放奖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发放年终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中,要将考核对象范围,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辞退条件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并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核等次拟定后,对优岗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听取意见。对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要由主管领导找其谈话,指出不足,并听取个人的意见。市(州)县可以举办不称职和基本称职人员学习班,帮助他们找准问题,认识不足,提高素质,改进工作。考核结果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要加强申诉控告工作。对违反考核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维护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要将考核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核工作要求在第二年的2月份完成,并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优岗、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单等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年度考核情况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年终奖金,不得办理工资晋升等手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兑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对违反公务员政策法规的行为要分别情况,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核[1995]219号)和《关于干部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6]6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县(市)以上政府应设立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人事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考核的综合协调与具体日常工作。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干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本部门人事(干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考核办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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